時間:2024-06-20 來源:法治網 責任編輯:陳聰
□ 秦天寶
綠色是高質量發展的底色,建設美麗中國必須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一方面,對高污染、高能耗行為或技術進行限制;另一方面,對低污染、低能耗等綠色科技創新和先進綠色技術予以促進。實現上述目標,就要以強化法治保障為重點,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層面予以優化。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科學立法是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制度依托。當前,我國在生態環境領域已經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龍頭的法律法規體系,不過通過立法促進發展方式綠色轉型還有很多提升空間。從形式上看,當前立法更加注重對高污染、高排放行為的規制,對于凈化污染、吸收二氧化碳等生態環境保護增益行為的促進機制則相對薄弱。從內容上看,循環經濟促進法與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是專門針對綠色發展轉型的立法,但事實上清潔生產往往也是循環經濟的組成部分,分別立法容易導致法律體系分散化,難以形成整體合力。
對此,應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從內容與形式兩個層面進行完善。具體而言,在內容層面,應當繼續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以制度化的方式,打通生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化渠道,進而通過市場內在機制自發引導社會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發展。在形式層面,可以借助《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契機,將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涉及綠色低碳發展的法律規范予以適當整合,促使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此外,還可以適當發揮地方立法的主觀能動性,為促進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提供法治保障。如《上海市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促進條例》規定了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基本管理制度與保障措施,并從能源發展、產業結構、生活消費等方面為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提供了全方位指引,有助于推動發展方式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綠色低碳模式轉變。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嚴格執法是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關鍵,公正司法是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保障。從執法層面看,綠色發展轉型需要從加強違法行為監管和強化綠色創新服務兩方面入手。前者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運用大數據等新興技術賦能監管,對企業排放行為展開動態監測,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進行查處。后者意味著行政機關應當構建服務型政府,為企業綠色創新掃清障礙,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發力:一是加強行政服務能力,減少審批事項,為企業綠色創新營造寬松的市場環境;二是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當某些新興技術未觸碰安全底線時,可以先行觀察,給予適度容錯空間;三是積極出臺財政、稅收、價格、金融、政府采購等經濟激勵措施,增加企業綠色創新動力,引導企業加強綠色技術研發。
從司法層面看,應適當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通過司法向社會傳遞綠色低碳價值觀。如實踐中,部分法院在法治框架下合理發揮能動性,允許以技術改造抵扣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責任,這種做法能夠在實現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同時,兼顧企業的現實困難,有助于促進企業綠色低碳創新,值得推廣。
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工程,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最終有賴于全民綠色生產與生活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應加強綠色普法教育與宣傳,提高全社會綠色生活意識。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意識一旦形成,既能減少高污染、高能耗產品需求,也能增加對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產品的需求,實現對綠色創新的正向激勵。有關部門要有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在全社會大力倡導綠色健康生活方式,引導公眾形成良好消費習慣,為發展方式綠色轉型奠定群眾基礎。
另一方面,應當加強企業生態環境合規管理,促進企業生產綠色轉型。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也是污染物質的主要生產者,更是綠色技術的重要發明者。強化企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觀念,增強企業綠色創新意識,有利于從源頭減少環境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最終促進發展方式綠色轉型。
需要指出,當前,我國能源結構仍然以化石能源為主,煤炭占據主導地位,產業結構也仍然偏重于高能耗、高排放的重工業領域,實現能源結構優化與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的目標任重道遠。不過這些挑戰也是機遇,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既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產業升級的新增長點,值得認真對待。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鋰電池以及光伏產品“新三樣”出口份額持續增加,助力我國外貿行業提質升級即是例證。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強化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的法治保障,以夯實制度基礎促進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全面綠色化,從而為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新動能,助力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